陈龙与邱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龙借款人民币54万元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龙借款人民币54万元;二、被告邱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陈龙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对原告陈龙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保全费人民币3220元,由被告邱骏负担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保全费人民币3220元,由被告邱骏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00元,由被告邱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

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