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10021号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尔金,董事长。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慧钦,总经理被告泸州思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世全,总经理被告范忠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泸州思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范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泸州思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范忠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6元,减半收取3903元,由原告四川新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露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