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宇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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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起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曲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