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义堂与安阳市安阳新区高庄镇汪流屯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义堂负担。审  判  员  董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代理书记员代  云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