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平与夏发照、夏赶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条、

二条、第十

第十五条、

五条、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

第十九条、

十条、第二十

第二十条、

一条、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

二条、第二十三

第二十二条、

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

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赶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建平经济损失人民币12

告夏赶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建平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夏发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建平经济损失人民币56164.31元;三、驳回原告徐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同期中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被告夏赶寿负担1277元,由被告夏发照负担604元,由原告徐建平负担3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路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