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林与刘秋占、刘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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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长林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长林负担。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