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大怀与陈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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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大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大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大怀负担。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温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