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大怀与陈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大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大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大怀负担。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温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