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芮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纪红、李克勤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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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纪红、李克勤在银行的存款
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纪红、李克勤在银行的存款1928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尉美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