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崇全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崇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崇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内容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慧审 判 员  张金勇人民陪审员  张著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