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录树铸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渭滨工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

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渭滨工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渭滨工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春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