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陈大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都江堰支行622XXXXX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陈大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都江堰支行622XXXXXX665账户存款48万元予以冻结。二、将申请人邹德容位于都江堰市康兮路“青城二十四院”16栋1单元6楼11号房屋(档案保管号:权XXXX887,建筑面积89.45㎡)予以查封。上述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上述冻结存款在保全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上述查封房屋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变卖。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邹德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