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虎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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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虎林撤回上诉。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夫军审判员  吴 静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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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

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