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伯忠、郑国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六条、

百八十六条、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郑国先(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times

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郑国先(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574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多廷 AUT())O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尚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