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
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尚向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发生于被告李尚与被告高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高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尚、高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
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尚、高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95000元。二、被告李尚、高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李尚、高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196400元。四、被告李尚、高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息:以196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五、被告李尚、高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12875元。六、驳回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被告李尚、高洁负担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被告李尚、高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佩瑶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希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