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岩与齐齐哈尔金亚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条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条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岩与齐齐哈尔金亚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均认

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岩与齐齐哈尔金亚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均认可2005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企业改制,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书面证实2005年由政府相关部门对齐齐哈尔亚麻厂进行产权改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2005年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是否还应支付职工安置费,这一争议属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系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规定驳回高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高岩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高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

规定驳回高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高岩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高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项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延泽审 判 员 李 鑫审

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延泽审 判 员 李 鑫审 判 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卓书 记 员 李婷婷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