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8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志祥,男,199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昌天,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志祥与被执行人廖昌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元。另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