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宜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和(2017)赣07执111号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宜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和(2017)赣07执11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胡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 龙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