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复兴与赣州海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宜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和(2017)赣07执111号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宜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和(2017)赣07执11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胡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 龙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