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原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明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开原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宇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