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何广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

第六十八条、

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雪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雪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广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暂扣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四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伟侃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炜婷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