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强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元,鉴定费3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370元,由原告李有强负担。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云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