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姝亭与朱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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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姝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姝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张姝亭负担。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燕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