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玉仁与被执行人包定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二百四十条、

二百四十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

百四十二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四十三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4980.

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49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24.7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买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力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