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
二百四十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
百四十二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四十三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4980.
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49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24.7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买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力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