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十
第十八条第三款、
八条第三款、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三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和
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
第三条第一、二款、
款、第十四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万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万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80元责令被告人孔万龙退赔后发还被害人张某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宗 盼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少艾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