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万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十

第十八条第三款、

八条第三款、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三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和

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

第三条第一、二款、

款、第十四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万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万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80元责令被告人孔万龙退赔后发还被害人张某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宗 盼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少艾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