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南华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南华中学本案诉请要求确认无效的两份合同
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南华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南华中学本案诉请要求确认无效的两份合同,系在此之前富凯建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南华中学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在另案的审理过程中南华中学以合同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予以提出,且合同效力是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原审法院亦将此作为案件的审理焦点,并在裁判文书中对两份合同效力进行了评判,故本案系重复诉讼。原审法院以另案起诉在先为由,驳回南华中学本案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铁檩审 判
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铁檩审 判 员 高 媛代理审判员 孟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王晓敏书 记 员 万 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