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李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借款本金7966.9元;二、被告李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借款利息1970.63元(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4月10日利息2052.22元,扣除已偿还利息81.59元),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的利息按本金2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期)上浮40%基础上再上浮50%给付时另行计算,2016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14日的利息按本金12810.53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期)上浮40%基础上再上浮50%给付时另行计算,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4月29日的利息按本金10414.9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期)上浮40%基础上再上浮50%给付时另行计算,2017年4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7966.9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期)上浮40%基础上再上浮50%给付时另行计算;三、被告肖凤山、肖凤政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肖凤山、肖凤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欣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负担205元,由被告李欣、肖凤山、肖凤政负担161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李欣、肖凤山、肖凤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凤桐人民陪审员  李家宽人民陪审员  杨龙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