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一条、第三
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
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刚
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刚代理审判员 滕树全人民陪审员 陈初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