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市娇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市娇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30143.02元,共计人民币3530143.0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止,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金华市娇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10591元。三、被告金华市雨泽塑业有限公司、吴水坚、谭晶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市娇姿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金华市雨泽塑业有限公司、吴水坚、谭晶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之日7日起仍未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无代书记员 杨越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