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华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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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桥撤诉。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桥撤诉。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笑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