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六
第六十一条、
十一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
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向道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
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向道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继明、李超、林愈清、刘天雄下欠借款本金980000.00元;并从2015年5月7日起,以本金9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00元,由被告湖北鑫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00元,由被告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向道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晏清明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小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