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才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

第五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五十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才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才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主刑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广衡审 判 员 黄 安审 判 员 谷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鑫书 记 员 陈祎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