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陆与赵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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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见利应归还原告郭建陆借款183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赵见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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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8元,依法减半收取129元,由被告赵见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振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