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国土资源局、涂洪武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油市洪武矿粉厂属于民事诉讼法

五十二条的规定,江油市洪武矿粉厂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将江油市洪武矿粉厂列为当事人。江油

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将江油市洪武矿粉厂列为当事人。江油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江国土资罚(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错将涂洪武列为当事人,其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不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江国土资罚(2016)32号行政处

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江国土资罚(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晓龙审判员  赵 莉审判员  梁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风香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