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云龙、赵竹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杨卫购房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云龙、赵竹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杨卫购房款1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740元,减半收取为1870元,由原告杨卫承担600元,由被告何云龙、赵竹琼共同承担127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王莹华人民陪审员 杨永文人民陪审员 杨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蓉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