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显勇、刘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三条、

十三条、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

第六十五条、

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条之规定,判决

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显勇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下:一、被告人杜显勇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刑事拘留前在新疆吉木萨尔县看守所羁押11日,折抵刑期11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元棒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程英华审 判 员  刘绪祥人民陪审员  汤卫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刁统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