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王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04

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0434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赵伟代理审判员刘玉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吕颖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