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六条、第一百九十五
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
十一条,《中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礼健、唐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江北恒丰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礼健、唐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1月24日的利息13816.6元、罚息10350元、复利673.63元;二、被告王礼健、唐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上浮50%计算,罚息利随本清、复利逐日计算);三、被告王礼健、唐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服务费1624元;四、若被告王礼健、唐渝未履行前述三项付款义务,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礼健、唐渝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白鹤岭X-X-X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罗红凯、重庆思田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礼健、唐渝提供的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一至三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52元,由原告重庆江北恒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52元,由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5元,被告王礼健、唐渝、罗红凯、重庆思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157元。此款已由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被告王礼健、唐渝、罗红凯、重庆思田工贸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