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据此,被告应当清偿,并依约计付利息给原告
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据此,被告应当清偿,并依约计付利息给原告。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廉江市石岭镇第二初级中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
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廉江市石岭镇第二初级中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清偿尚欠借款本金54801元及利息(该息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其中以本金53205.62元从1999年1月1日起计至2001年10月7日止;以本金75803.12元从2001年10月8日起计至2007年6月25日止;以本金75803.12元从2007年6月26日起计至2008年7月12日止;以本金71243.12元从2008年7月13日起计至2016年11月5日止;从本金54801元从2016年11月6日起计至该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59801元应从中减除)给原告余昌胜。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8
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83元,由被告廉江市石岭镇第二初级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亚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博智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
第八十八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
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条债务应当清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