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径径与李有战、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有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径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

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有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径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6054.9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原告负担13元,被告李有战负担4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位青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濛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