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荣才与张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福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荣才借款本金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福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荣才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张福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海人民审判员  张克茹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

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