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伟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伟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进步审判员  张养恩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