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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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伟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伟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进步审判员 张养恩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