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传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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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48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燕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