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第10款约定“被告应于每年一月份预交上半年的各项费用,七月份预交下半年的各项费用,逾期按每
五条第10款约定“被告应于每年一月份预交上半年的各项费用,七月份预交下半年的各项费用,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2010年5月1日,被告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为广大业主提供了良好的物业服务,但被告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拖欠物业服务费9466元。按照协议约定,被告也应支付滞纳金16124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齐媛辩称,原告按照约定为广大业主提供良好物业服务我方不认可,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有很多没有达到协议要求。例如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小区安全问题、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小区维修服务管理、物业费标准等。出现问题物业公司从未与我们业主沟通解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烟台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山东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万泰海公馆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1-2-2801室业主。2010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五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二款规定,公寓式办公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第四款规定电梯运
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二款规定,公寓式办公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第四款规定电梯运行费(含日常维修费、电费)根据烟台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费,电梯起始层不承担电梯运行费;第十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四款规定被告(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
条违约责任第四款规定被告(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甲方)有权要求被告(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缴额的千分之三支付。对原告主张拖欠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9466元,被告齐媛只认可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照1.5元每平米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不予认可,认为仍应按1.3元每平方米予以计算。原告烟台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物业费调整业主征询表,该征询表中有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物业管理费调整。被告齐媛称怀疑该业主征询表作假,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被告齐媛提供照片一宗,证明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从照片中能看出存在小区环境卫生脏乱、车辆随便停放、小区单元门损坏等问题。原告称被告提供的照片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法证实原告未履行物业服务的协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媛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个别业主以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存在一般瑕疵等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就会造成物业管理企业运营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损害其他正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的利益。被告称原告将物业管理费从1.3元每平方米调整到1.5元每平方米未经过其同意,但原告提供的物业费调整业主征询表已有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物业管理费调整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证据,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调整小区物业管理费已征得小区广大业主的同意、认可。考虑原告在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给被告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告主张让被告全额缴纳所欠物业费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所欠物业费9466元的90%即8519.4元收取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6124元,因原告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且在出现问题后未能与业主及时沟通并有效的处理矛盾,从而导致被告欠缴物业费,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
第八十四条、
条、第一百零八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
第六十条、
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
第七条第(五)项、
、第三十五条、第六十
第三十五条、
七条之规定,判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决如下:一、被告齐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8519.4元。二、驳回原告烟台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烟台万泰物业管理有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烟台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4元,由被告齐媛负担1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纪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福印人民陪审员 刘训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芍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