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郑郑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6953.93
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郑郑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6953.9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以114052.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5.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114052.9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凡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