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47刘义发与刘昌、罗来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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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48元,减半收取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48元,减半收取计11074元,由原告刘义发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广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