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
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和证明,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安徽中港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安徽中港金融数据服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安徽中港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安徽中港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某种证据为由,判断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任何说服力。2、本案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就本案的受理问题没有进行裁判的管辖权,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裁判,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规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定性为证据,作为证据,需经过当事人质证,才可确定是否被采信,
条规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定性为证据,作为证据,需经过当事人质证,才可确定是否被采信,并非必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行政行为的特征之一是该行为必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不具有该特征,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个专门的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少华审 判 员 叶丽芸审 判 员 谢 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满先进书 记 员 张旭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