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
零九条、第一百二
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唐建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唐建辉、魏建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2478.9元及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18元、保全费4978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18元、保全费4978元,由被告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唐建辉、魏建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符雅琪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人民陪审员 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