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彦与冷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八条、

八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冷九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彦借款本金42500元及利息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冷九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彦借款本金42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350元,由原告毛彦负担990元,被告冷九玲负担1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军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 朝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 玉 芳附所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

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