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姜德强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
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姜德强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明明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