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燕一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1158号自诉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人高海燕,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自诉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高海燕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人高海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告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