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
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秋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秋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少华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晨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